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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07 16:45:22 股吧网页版
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9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关于外部股东入股...... 25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股权激励...... 39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合规性及规范性...... 55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77
第三节 签署页...... 8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海安橡胶”或“公司”)的前身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指派李强律师、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季烨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年 7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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