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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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第一部分 二轮反馈意见回复...... 6
一、《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外部股东入股 ...... 6
二、《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关联交易 ......26
三、《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期后业绩 ......32
第三节 签署页......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海安橡胶”或“公司”)的前身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指派李强律师、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季烨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7 月 7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42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且发行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因此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补充核查了 2023 年 1-6 月的情况,以 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为报告期,就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重大
事项或变化、一轮反馈意见回复更新内容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年 9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下发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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