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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5:10:2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4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5
第二节 正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发起人和股东 ......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3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44

第三节 签署页 ......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海安橡胶”或“公司”)的前身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指派李强律师、卢钢律师、刘天意律师、季烨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年 7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19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361Z0428 号),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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