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4
释 义 ......6
正 文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1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2
八、 发行人的业务......2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3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6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37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8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8
二十四、 结论意见......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科凡家居”)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要求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证监会首次报送)”)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首次
报送)”),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3 年 1 月 2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法律意见书(二)》”)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法律意见书(三)》”)。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二)》及《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根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主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交易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前述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进行查验,并就前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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