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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9 16:31:01 股吧网页版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申报稿)(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科凡家居”)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按照《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下称“报告期”),

华兴会计师对发行人出具了《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3]21009500233 号)(下称“《审计报告》”)、《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3]21009500285 号)(下称“《内控报告》”)、《科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华兴专字[2023]21009500273 号)(下称“《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本所对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下称“期间内”)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基于核查结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前述文件内容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4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4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46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6

二十四、 结论意见 ......4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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