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3]AN117-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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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3]AN117-11 号
致: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3]AN117-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3]AN117-2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核函〔2023〕010305 号”《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同时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致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
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致同审字(2023)第110A027917 号”《审计报告》(以下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0 年、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一、关于主营业务及行业政策。(《问询函》问题 2)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业务专注于抗体发现与优化,为全球生物医药企业及研究机构提供一站式抗体发现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抗体交付成功率达到 95%以上。
(2)2021 年和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141.29%和
56.67%。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境外收入占比从 15.50%上升到 25.71%,目前
仍保持上升态势。
(3)2020 年,公司取得 ECACC 的 CHO-K1 的全球范围商业化再授权许可,
可在全球范围进行商业化再授权。2022 年,发行人稳定细胞株开发服务相关的业务收入达到 755.7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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