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0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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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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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046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100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己收悉。按照贵所要求,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英生物”“公司”“发行人”)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致同”)已就问询函中提出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关于收入确认方法及确认依据。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 CRO 服务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发行人将单 B 细胞抗体筛选、
纳米抗体开发和 CHO-K1 稳定细胞株构建业务合同识别为多个履约义务。
(2)履约义务识别中其中单 B 细胞抗体筛选、纳米抗体开发将阶段一至四
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阶段五抗体表达与鉴定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稳定细胞株构建业务识别为三个单项履约义务。
(3)发行人称其基于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将交付成果的确认信息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对应客户的指定邮箱,客户通过邮件回复确认相关服务的交付结果,客户沟通记录、验收文件一般无客户盖章或签字。
请发行人:
(1)结合合同实际签订及执行情况,说明将单 B 细胞抗体筛选、纳米抗体
开发和 CHO-K1 稳定细胞株构建业务合同识别为多个履约义务时,如何确定不同履约义务对应的金额。
(2)对照同类型业务其他公司对履约义务的识别情况,说明发行人履约义务的划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将整体合同识别为一个履约义务,模拟测算对各期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情况。
(3)说明单 B 细胞抗体筛选、纳米抗体开发和 CHO-K1 稳定细胞株与客
户签订合同时主要覆盖的业务阶段,单 B 细胞抗体筛选和纳米抗体开发阶段五实现的收入金额划分至何种类型业务收入;进一步论证前述业务中不同履约义务阶段与上阶段不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及定制和高度关联的依据。
(4)说明客户通过邮件回复确认相关服务的交付结果,同时沟通记录、验收文件一般无客户盖章或签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服务结果或质量存在异议及纠纷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各阶段收入确认执行的核查程序及获取的核查证据,在相关单据无客户盖章或签字的情况下,如何核查收入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前述其他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合同实际签订及执行情况,说明将单 B 细胞抗体筛选、纳米抗体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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