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117-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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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117-21 号
致: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3]AN117-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3]AN117-2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枫律证字[2023]AN117-1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审核函〔2024〕010012号”《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0 年、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心技术、创业板定位及信息披露质量。(《问询函》问题 1)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公司抗体表达服务具有高通量、高表达、快速交付的特点,但行业内对“高通量”“高表达”“快速交付”并无统一标准。
(2)2023 年上半年,公司单抗业务平均交付周期为 12 天,双抗业务平均
交付周期为 15 天。
(3)招股说明书中核心技术章节存在较多专业名词及行业术语,但缺乏相应解释,如“密码子优化”“信号肽”“表达质粒”“细胞驯化”“转染”等。
请发行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成功率、通量、效率、平均交付时长等数据,分析说明发行人抗体表达业务、抗体发现与优化业务核心技术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水平。
(2)结合发行人交付成果周期短、批次多等特点,说明发行人在大分子生物药药物发现过程的地位及作用,作为细分领域 CRO 企业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可持续性,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被综合性 CRO 企业取代的风险。
(3)结合下游市场客户的投融资环境、研发投入规模变动等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成长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4)修改招股说明书业务技术相关章节,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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