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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4 06:05:43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4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一期)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英生物”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海通证券指派王永杰、崔浩、蒋君威、邵阳、刘赫铭、陈程、葛龙龙、屈书屹、张家伟、曾民、韩佳、何一凡、杨天等 13 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其中王永杰、崔浩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并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前述人员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阶段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的时间自 2025 年 2 月至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签
署日。在本次辅导期内,海通证券通过组织培训、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网络查询、访谈、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走访、函证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辅导小组按照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辅导工作。本期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开展现场集中授课

组织开展了现场辅导授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了授课,对核心法规进行了学习和分析讲解,并通过案例的形式进一步加深了接受辅导人员的认识和理解,使辅导人员能够熟悉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2、持续开展辅导培训工作

督促辅导对象了解并学习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向辅导对象传达最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及审核动态。

3、持续开展法律、业务及财务尽职调查

辅导小组持续收集整理有关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资料,深入了解公司设立、规范运作、财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关注辅导对象是否存在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及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同时,结合客户、供应
商访谈、公司内部访谈等形式,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信息与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持续跟踪,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重大风险点进行专项梳理,针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讨论并形成整改方案,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

4、组织编写申报文件

辅导小组加强辅导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认识,同时组织编写招股说明书等北交所申请文件及申报底稿,督促辅导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准备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针对前期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辅导对象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进行优化改进,具体如下:

1、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等规定,百英生物现有股东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企业,符合 36 号令第七十四条“CS”标识的标准;因此,如百英生物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创投在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当标注“CS”标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通创投持有公司 1,049,634 股股份,
股权占比为 1.76%,已于 2025 年 2 月完成国有参股企业产权登
记,目前正在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手续。

辅导机构将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股东尽早完成国有股东标识办理。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与确定

本辅导期内,公司已确定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其一为江苏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将根据投资计划及已投入情况对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以及具体实施进度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此外,公司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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