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关于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
完成报告
上海百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23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
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2025 年 1 月 23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本公
司共开展了一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开展现场集中授课
组织开展了现场辅导授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了授课,对核心法规进行了学习和分析讲解,并通过案例的形式进一步加深了接受辅导人员的认识和理解,使辅导人员能够熟悉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2、持续开展辅导培训工作
督促辅导对象了解并学习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向辅导对象传达最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及审核动态。
3、持续开展法律、业务及财务尽职调查
辅导小组持续收集整理有关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资料,深入了解公司设立、规范运作、财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关注辅导对象是否存在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及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同时,结合客户、供应商访谈、公司内部访谈等形式,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信息与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持续跟踪,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重大风险点进行专项梳理,针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讨论并形成整改方案,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
4、组织编写申报文件
辅导小组加强辅导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认识,同时组织编写招股说明书等北交所申请文件及申报底稿,督促辅导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准备工作。
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国有股东标识管理问题及规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
监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等规定,百英生物现有股东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企业,符合 36 号令第七十四条“CS”标识的标准;因此,如百英生物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创投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当标注“CS”标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通创投持有公司 1,049,634 股股份,
股权占比为 1.76%,已于 2025 年 4 月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相关批
复。
(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问题及规范情况
本辅导期内,公司已确定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其一为江苏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已根据投资计划及已投入情况对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以及具体实施进度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原投资备案进行了变更调整,已获取变更后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此外,公司还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将上海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确立为另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研机构已就该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项目备案工作已完成,与项目相关的环评工作正在进展中。
辅导机构将督促辅导对象及时办理环评等事宜,预计不会影响申报工作。
(三)境外业务风险问题及规范情况
近年来,全球经济面临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情况,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较
强的不确定性。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环境、法律政策及社会文化不同,公司境外业务涉及范围广,且未来还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者境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经营环境、产业政策、法律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梳理了辅导对象相关境外业务可持续性及税收相关风险,与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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