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浙商证券组成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由赵华、周旭东、叶维方、苏瑛芝、张海、杜海涛、张成亮、吴梓豪等具有丰富辅导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赵华担任组长。本辅导期中,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杨超、张弛因个人原因离职。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辅导方式:现场辅导、专门会议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间,浙商证券辅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已制定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对辅导对象进行了相关辅导。在辅导工作中,浙商证券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通过现场辅导、专门会议等方式提高了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意识。辅导对
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组织辅导对象进行专门会议的辅导工作,重点讲述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帮助辅导对象深刻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高管人员忠实勤勉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取得尽职调查资料,结合公司内部访谈等形式,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业务体系等方面进行梳理,督促发行人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3、开展财务核查工作,核查公司销售、采购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是否有落实到位,督促发行人就核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综上,在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按照辅导计划开展辅导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对象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均按照已制定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相关安排,配合浙商证券对辅导对象进行了上市辅导。
二、辅导对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项目投资及土地调整问题
公司原计划在瑞安市阁巷新区的工业用地上实施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部件产业化项目,因经营发展规划调整,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储已取得的瑞安市阁巷新区工业用地。目前,公司已与相关土地部门签定了相关协议,等待相应款项交易达成。同时,公司在瑞安市塘下镇另行购置工业用地用于实施新能源汽车传动
系统部件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土地目前已经购置完毕,项目建设的手续正在办理。辅导机构将密切关注公司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部件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原项目用地收储的后续进展。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辅导人员
赵华、周旭东、叶维方、苏瑛芝、张海、杜海涛、张成亮、吴梓豪。
(二)主要辅导内容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围绕以集中授课、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辅导对象自学等多种方式的学习、交流和辅导总结工作进行。
1、辅导小组将继续组织辅导对象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通过集中授课、中介机构协调会、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和讨论等多种方式继续开展工作,并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发行人及时按照既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2、持续将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市场动态、新股发行改革等方面的相关内容通过集中授课的现场培训及分发资料给辅导对象自学等方式来提高辅导对象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理解。
3、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就前期已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之辅导机构签章页)
辅导人员签名:
赵 华 周旭东
叶维方 张 海
杜海涛 苏瑛芝
张成亮 吴梓豪
浙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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