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5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5
问题 3.关于股东与子公司 ......45
问题 4.关于产能利用率、募投项目及现金分红......101
问题 5.关于同业竞争及房产租赁......107
问题 6.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131
问题 7.关于经营合规性 ......164
问题 11.关于营业成本和供应商......188
第二部分 其他更新事项......19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9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9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9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96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19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9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1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8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19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180589-8 号
致: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14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同时鉴于上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立信对发行人 2023 年 1-9 月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9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
《审核问询函》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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