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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信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0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广东高义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4年 12 月 2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二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1、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了解辅导对象的基本情况、财
务信息和业务发展情况,对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信息、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主营业务及产品、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经营模式、行业情况、经营业绩、募集资金初步投向等方面开展调查。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辅导机构会同会计师、律师与辅导对象进行了讨论沟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协助其实现规范运作。

2、对辅导对象相关人员进行集中授课,帮助其理解并掌握规范治理、证券市场等方面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及时向其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树立其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建立规范、合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的要求。

3、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按相关规定准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机构协同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共同开展了相关辅导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调查、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对辅导对象开展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履行辅导工作。其中,发行人律师配合开展的辅导工作主要为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等法律相关工作;审计机构配合开展的辅导工作主要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财务相关工作。证券服务机构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达
到了预期的辅导目的,辅导效果良好。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经过辅导期间的辅导,通过各辅导中介机构的努力以及辅导对象的积极配合,中信证券对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改进,辅导对象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问题。

(一)无锡子公司行政处罚问题及规范情况

2024 年 7 月 26 日,无锡子公司(即高义包装科技(无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高义”)收到鹅湖综(建)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无锡高义公司在新建消费电子类产品新型包装项目门卫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被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处以罚款 1.08 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高义缴纳了上述罚款,并进行了整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编号 320217033000 第三款“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对建设单位:工程合
同价款 1.5%以上 1.8%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无锡高义受到的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2025 年 4 月 24 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
于高义包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证施工事项的核查意见》,证明:无锡高义的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该公司受到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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