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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05 15:20:21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0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10 层

邮编(P.C):510623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的更新......6

一、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6

二、问题 3:关于股权激励......7

三、问题 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8

四、问题 5:关于生产经营的合规性......9

五、问题 6:关于资产重组......18

六、问题 7:关于产权瑕疵......20

七、问题 8: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24

八、问题 9:关于募投项目......26

九、问题 13:关于采购及供应商......28

第三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5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8

四、发行人的设立......6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62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6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62

八、发行人的业务......6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7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7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评价......78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78

第四部分 结尾 ......8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粤广信君达律委字(2016)第 4255-4-2 号

致: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士智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富士智能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出具《广

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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