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 十二月
目 录
正 文...... 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
八、发行人的业务......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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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233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为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相应
调整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 2023
年 1-6 月简称“加审期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3]510Z0076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3]510Z014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现就加审期间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查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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