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六月
致: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金杜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5年 3 月 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毕马威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516676 号,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516679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3386 号,以下简称《主要纳税税种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 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具有相同含义。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华润电力、华润集团、华润
电力新能源、华润智慧能源投资、CRP BlackSpadeNew
Energy Limited(润电黑桃新能源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First Wind Power Limited(华润
新能源第一风能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Second Wind Power Limited(华润新能源第二
风能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Third
Wind Power Limited(华润新能源第三风能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Fourth Wind Power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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