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 26 号华润大厦 20 楼 2004 至 200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致投资者的声明
一、公司上市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大部署,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以及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着力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的上市公司,公司计划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本次发行上市可助力公司加快提升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推进新能源发电业务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坚持优选优运的理念,力争打造盈利能力突出、业绩稳健增长、注重股东回报的高质量发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二、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公司为一家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属于《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公司已按照《公司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公司治理机构权责分明、运行情况良好,能够有效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并将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集资金使用规划
(一)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
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双碳”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公司肩负电力央企使命,主动将企业经营发展融入国家战略,发挥央企主力军作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参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新能源发电项目,助力实现国家“双
碳”目标。
(二)募集资金使用规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公司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拟使用募集资金约 245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类型 装机规模(万千瓦) 总投资金额(亿元)
新能源基地项目 280.00 155.02
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 250.00 152.29
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 131.00 58.84
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 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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