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2 22:23:41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零二六年四月

致: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金杜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5 年 3月 1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5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毕马威对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605449 号,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606836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608 号,以下简称《主要纳税税种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 本所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以及 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变化 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 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具有相同含义。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华润电力、华润集团、华润
电力新能源、华润智慧能源投资、CRP BlackSpadeNew
Energy Limited(润电黑桃新能源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