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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4-13 12:09:55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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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3层 邮编:350004

43/F,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er,No.1Wanglong2ndAvenue,TaijiangDistrict,Fuzhou,350004,P.R.China

电话/Tel:(+86)(591)88115333传真/Fax:(+86)(591)8833888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接受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奕律师、陈高萍律师(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未作独立调查,公司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年4月10日召开,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已经提前20

天,即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 7 日上午 9:30在福建省福州市

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3#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朱至诚先生主持。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4月27日,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共有41名,股

份共计18,300,000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5,84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5628%%。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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