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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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
(I)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及
(II) 股份合併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I) 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董事會欣然宣佈,所有決議案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舉行
之股東特別大會上按股數投票方式正式通過。
(II) 股份合併生效
由於股份合併的所有先決條件已獲達成,股份合併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十七日(星期二)生效。
茲提述(i)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 通函(「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股份合併、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及供股;及(ii)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通告」)。除另有訂明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I) 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董事會欣然宣佈,通告所載之各建議決議案(「決議案」)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三日(星期五)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獲股東或獨立股東(視情況而定)按
股數投票方式正式通過。
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89,118,593股現有股份。(a)於股東
特別大會日期,本公司並無持有任何庫存股份(包括持有或存放於由香港中央
結算有限公司設立及營運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任何庫存股份),因此概無
庫存股份的投票權已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獲行使;及(b)概無待註銷及不應計入
已發行股份總數(就股東特別大會而言)的購回股份。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概無股東或其各自之聯
繫人於股份合併中擁有任何權益,故概無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贊成有關股份合併之決議案(即通告所載第1項決議案)。因此,賦予股東權利
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通告所載第1項決議案的股份總數
為1,089,118,593股現有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的全部已發行
股本。
根據上市規則第7.19A及7.27A條,供股須待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按股
數投票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實,會上任何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或( 如無控股股
東 )本公司董事( 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之聯繫人
須放棄投票贊成供股。
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概無控股股東。因此,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之聯繫人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贊成批
准供股的建議決議案。
誠 如通 函 所 披露 , 李 女 士被 視 為 於 供股 擁 有 重大 權 益 。 於股 東 特 別 大會 日
期,李女士於合共54,245,000股現有股份擁有權益,其中(i)3,861,000股現有股
份( 相當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0.35% )由李女士全資實益擁有的金利豐
財務有限公司持有;及(ii)50,384,000股現有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
本約4.63%)由李女士全資實益擁有的Turbo Kingdom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
有。因此,金利豐財務有限公司及Turbo Kingdom International Limited各自為
李女士的聯繫人而須要及已經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供股的決議案放棄投
票。因此,合共1,034,873,593股現有股份賦予股東權利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
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通告所載第2項決議案。
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監票人,負
責在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點票事宜。
執 行董 事 張 詩敏 先 生 及 獨立 非 執 行 董事 林 偉 雄先 生 已 親 身出 席 股 東 特別 大
會,而朱偉文先生( 非執行董事 )以及麥家榮先生及林長盛先生( 各自為獨立
非執行董事)已以電子方式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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