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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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104条认可的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股份代号:00405)
由
管理
公布
(1) 以基金单位及现金形式
支付管理人费用
及
(2) 有关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之信托契约修订
于二○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相关期间管理人 费用为人民币75,480,211元(相当于约82,777,004港元)。根据越秀房产基金管 理人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选择:(i)人民币60,384,169元(相当于约 66,221,603港元),即80%之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及(ii)人 民币15,096,042元(相当于约 16,555,401 港元),即余下 20% 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 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 考 虑( 包 括 其 他 因 素 )目 前 处 于 C OVID-19疫情特殊时期及相关的基金单位价 格波动,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认为,将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的相关期间管理人 费用部分递延符合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将以 发行两批基金单位的形式支付,具体而言:(A)人民币48,127,443元(相当于约 52,780,000港元)已于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基准日(即二○二○年四月三日)透过 按当前市场价格发行一批新基金单位支付;及(B)人民币12,256,726元(相当于 约 13,441,603 港元)将予以递延,并将于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基准日之后透过按 于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认为符合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的该(等)较后日期的 适用市场价格发行另一批新基金单位支付,惟信托人不反对有关发行。总体而 言,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就相关期间收取最多17,565,412个新基金单位, 约占3,223,421,963个已发行基金单位(经已发行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及递延管理 人费用基金单位的最高数目扩大)之0.54%。
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将以基金单位的形式支付递延部分的 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以及递延发行递延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符合独立基金单位 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以及补充契约的适用条款,信托人对有关递延并 无异议。
为促进发行递延管理人费用基金单位及其定价,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与信托人 于二○二○年四月三日订立补充契约,以就信托契约进行若干修订,其全文载 于本公布的附件。信托人已证实,其认为该等修订并未严重损害基金单位持有 人的利益,亦并无在任何重大程度上解除信托人或越秀房产基金管理人或任何 其他人士对基金单位持有人负有的任何责任,且并未增加越秀房产基金应付的 成本及费用。因此,该等修订毋须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的特别批准。
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4(k)段作出。
兹提述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越秀房产基金」)日期为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的公布(「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计算管理人费用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相关期间」)的管理人费用乃就相关期间而言之基本费用(定义见下文)和服务费(定义见下文)的合计,总额为人民币 75,480,211 元(相当于约 82,777,004 港元)(「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基本费用及服务费乃按以下基准计算:
(i) 按存置资产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年0.3%的基本费用,于每半年期末支付
并计算至每六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基本费用」);及
(ii) 按越秀房产基金上一份已刊发经审核年度财务报表所示的物业收入净额(定
义见信托契约)每年3%计算的服务费(截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为人民币1,494,740,000元),可作出若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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