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SCE Intelligent Commercial Manage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 骏 商 管 智 慧 服 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
代表委任表格
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59楼5906–5912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股东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a)
地址为
为中骏商管智慧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份」) (附注b)
股的持有人,兹委任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附注c),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59楼5906–5912室举行的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栏内所示投票。除另有说明者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的所有词汇与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大会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请於合适的方格内填上()记号,以列明 阁下的投票意向。
普通决议案 赞成(附注d) 反对(附注d)
1. 批准、确认及追认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日期:二零二四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附注f)
附注:
a.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全部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填写。
b. 请填上登记於 阁下名下的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於 阁下名下
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有关。
c.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受委代表,请将「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或」
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所委派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可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任
一名或多名(如彼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受委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
d.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列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
号。如本表格经正式签署惟对任何提呈决议案无任何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所有决议案自行投票或放弃投票;
如对某一提呈决议案无明确指示,则受委代表可就有关提呈决议案自行投票或放弃投票。
e.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
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於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排名首位之
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f.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个法团,则必须加盖其印章
或由行政人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g.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
早於召开上述大会或其续会指定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日)下午三时正前(香港时间))
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
为有效。
h. 本公司将不会暂停办理股份登记,以厘定股东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尽管如此,为符合出席大会的
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i. 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大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被视作
撤销。
j. 本表格的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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