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之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或 銀
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所有名下之天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方或其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經理、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方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TESSON HOLDINGS LIMITED
天 臣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01)
建議修訂公司細則
及採納新公司細則
及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本封面頁下半部所用詞彙各自與本通函「釋義」一節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2至3頁。
本公司謹定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九龍尖沙咀東部麼地道70號海景嘉福酒店B1層藝萃廳B房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SGM-1至SGM-2頁內。本通函隨附股東特別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閣下如為股東且未能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妥該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任何授權書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之 該 授 權 書 副 本,不 遲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回。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 錄
頁次
釋義 ...... 1
董事會函件...... 2
附錄 — 建議修訂公司細則...... 4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SGM-1
– i –
釋 義
在本通函及附錄內,除文義別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公司細則」 指 本公司公司細則
「公司法」 指 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指 天 臣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股 份
代號:1201)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新公司細則」 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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