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PROSPECTCOMPANY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8273)
有关(1)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及17.17条作出披露;
(2)主要交易:财务资助;
及(3)关连交易的
违反GEM上市规则之补充公布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1)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及17.17条作出披露;(2)主要交易:财务资助;及(3)关连交易的违反GEM上市规则。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作出进一步查询及审阅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的记录后,本公司已进一步识别本公司并无于该公布披露的下列交易(「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
(1) 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与盛元汽配订立的购买协议(「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
I」);及
(2) 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与中发薄膜订立的购买协议(「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
II」)。
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
本公司与盛元汽配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订立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据此,本公司同意向盛元汽配购买银行承兑票据人民币6,000,000元,而盛元汽配同意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交付银行承兑票据(其面值等于购买价)另加相当于购买价1.8%的利息(「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向盛元汽配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的预付款项。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其后经订约双方按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之条款终止,而本公司已支付的购买价已获全额退款。预付款项之所有退款均于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由双方协商取消后即时由本公司收回,即自订立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就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自盛元汽配接获的赔偿合共为人民币8,700元,有关金额乃按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之条款厘定。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盛元汽配并非根据GEM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惟盛元汽配属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下之关联方。
由于有关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由于与盛元汽配订立的协商取消购买交易及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乃于12个月期间内进行,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交易可能合并为本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本公司于协商取消购买交易及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中向盛元汽配预付的款项总额为人民币219,250,000元。鉴于向盛元汽配支付的所有预付款项因会计处理而被分类为「给予实体的垫款」及╱或「财务资助」,并(i)鉴于GEM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定义的资产比率超过8%,故本公司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项下的公告规定;(ii)鉴于除与盛元汽配协商取消购买交易外,根据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向盛元汽配预付的金额增加,而有关增幅自过去披露起超过GEM上市规则第19.07(1)条项下所定义的资产比率之3%,故本公司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16条项下的公告规定;及(iii)鉴于有关向盛元汽配预付的款项总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25%,故有关交易被视为「主要交易」,并须遵守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因此,于未遵守相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的规定之情况下与盛元汽配订立二零一八年已取消购买交易I构成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章及第19章。
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I
本公司与中发薄膜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订立二零一八年购买协议II,据此,本公司同意向中发薄膜购买银行承兑票据人民币1,000,000元,而中发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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