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强东与京东集团签订的“10年1元年薪”薪酬计划正式到期。
薪酬计划始于2015年,约定刘强东在2015年至2025年期间每年仅领取1元人民币基本工资,同时获得2600万股A类股期权,占京东流通股的0.9%,绑定其与公司长期利益。同年8月,刘强东与章泽天领证结婚。
时间点的重合与薪酬安排的特殊性,也让公众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产生好奇:此类在婚姻存续期内授予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究竟如何划分?
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式和兜底式的详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激励机制获得的股权、期权等财产性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注重人身属性与婚前归属
当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除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将以下财产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见,个人财产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之一:一是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二是不存在夫妻共同的合力。
所谓“人身专属性”,是指财产与特定人身权益紧密相关。如,一方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取的相应赔偿,是基于对其身体受损而依法获得的赔偿项目,亦是对该人员身体受损的经济补偿,该赔偿就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因而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共同合力”是认定核心,家务劳动亦视为贡献
“夫妻共同合力”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原则,指双方在财产获取过程中存在共同的努力与贡献,且该贡献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投入。这一原则不仅是界定共同财产的基础,也是离婚时一方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缺乏婚内共同贡献,不因结婚自动转为共同财产。然而,即便一方未参与社会工作(如“全职太太”),其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付出也为另一方的工作提供支持,因此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同理,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因涉及双方的共同管理与维护,可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房产本身仍属个人财产。
近日备受关注的“翟欣欣案”进一步彰显了“共同合力”原则的司法实践。翟欣欣与苏享茂婚姻存续仅42天,在缺乏夫妻合力贡献的情况下,却通过胁迫手段向苏享茂索取巨额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判决明确,法律不保护缺乏共同生活实质的财产索取行为。
“1元年薪”到期后的财产归属
“十年计划”到期,刘强东不再受“1元年薪+固定期权”约束,可重新参与制定新的薪酬方案。但此前2600万股期权的授予、归属与行权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其已行权股票及全部增值原则上构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曾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该部分收益归个人所有,否则离婚时须纳入分割范围。
此后若刘强东与京东续签或升级激励方案,在无新的书面约定情况下,其新取得的工资、奖金及任何股权激励,只要仍在婚姻关系内,亦继续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是一场需要共同经营的旅程。法律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定了规则,却无法替代彼此的沟通和体谅。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不是为了“分你我”,而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在尊重与理解中守护“你我共同”的未来,重视、珍惜双方的每一份付出,为婚姻中每一个“深耕者”保驾护航。
作者:中新网特约法律专家钺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