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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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冠捷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 三十分(或紧随于同日同地点召开之法院会议(定义见计划文件,于下文定义)结束 或中止后)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香港朗廷酒店二楼宴会厅B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为使计划生效,于生效日(定义见计划文件) :
(i) 因注销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文件)而削减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ii) 待注销计划股份及同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维持向华电有限公司(「要约
人」)发行数目与已注销计划股份相同之本公司新股份(「新股份」)(入账列为
缴足);及
(iii) 本公司账册因注销计划股份所产生之进账额将用于缴足向要约人配发及发
行之新股份(入账列为缴足);及
* 仅供识别
(B) 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落实计划而言属必要或适宜之一切行动
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公司同意对计划作出百慕达最高法院认为合适
施加之任何修改或增添并作出彼等认为就落实计划及与建议由要约人通过计划
将本公司整体私有化有关之一切其他必要或适宜行动及事宜。」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存续安排(定义见计划文件)。」
承董事会命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宣建生博士
香港,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注:
(i)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定,上文所述之普通决议案须经独立股东(定义见计划文
件)批准。
(ii) 于会议记录日期(定义见计划文件)名列于股东名册之任何股东可委派一位代表出席,并于表
决时代为投票。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iii) 随函附上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届时仍可
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iv) 名列本公司设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其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
授权书或其他(如有)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于大会或续会或投
票(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v) 名列本公司存置于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股东记录之股东,其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如有)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
副本,须于大会或续会或投票(视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之办事处(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方为有效。
(vi) 本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止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内暂停办理存置于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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