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
证券分析师外部评选,即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正就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
这是该规范自2019年10月发布实施、2023年9月第一次修订后的再次重要调整,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
此次修订直指分析师外部评选过程中的多个痛点,不仅首次要求证券公司将分析师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纳入考核体系,还建立了主办方承诺函制度等创新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提升评选活动的整体质量。
本次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当属主办方承诺函制度的建立,这为分析师外部评选设置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新规将原评估事项中主办方已加入《证券分析师评选活动组织机构自律公约》的要求,调整为外部评选主办方组织评选前应向中证协提交承诺函并需被协会接受。
承诺函接受情况可在中证协官网查询,方便券商核查。
这一变化意味着,仅仅签署自律公约已不足以保证评选主办方的资质,如今需要在每次评选前重新“过关”。
根据《规范》,主办方每年开展评选前向中证协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材料等附件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31日,从时间和材料两方面压缩不规范评选的生存空间。
更重要的是,新规明确了主办方的违规情形及对应措施。
若主办方存在擅自调整评选规则、擅自调整评选结果、利益输送等不规范情形,中证协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要求改进、撤销已接受的承诺函等措施。
若主办方提交承诺函后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未组织评选,或存在、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证协有关要求等情形,中证协可以采取撤销已接受的承诺函、不再接受承诺函的措施。
有业内观点认为,要求主办方向中证协提交承诺函并需被接受,相当于设置了“白名单”制度,这能有效过滤掉一些不规范、缺乏公信力的外部评选,从源头上提升评选活动的整体质量。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责任主体的明确和扩大,实现了从 “个体约束”到“团队连带” 的转变。
2023年修订版《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的核心规范对象是“证券分析师”,仅提及“证券研究销售人员”参照执行,未覆盖研究部门、团队及其他关联角色。
而征求意见稿则首次明确,规范对象为“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将“部门/团队”与“个人”的责任绑定,强化集体管控。
事实上,2023年修订版已在参评资格限制、违规处理等条款中,同步关联“分析师所在团队”。
例如,若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券商不仅需终止该分析师的参评资格,还需同步终止其所在团队的参评资格。
若评选结果公布后分析师被行政处罚,其所在团队当年获得的奖项也需被取消。
这意味着,研究团队需对成员的合规性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团队内部加强自律管理。
同时《规范》详细列出了六类被限制参加评选的情况,包括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书面自律措施、被证券公司内部重大问责、被立案调查等。
此外,《规范》还对分析师在评选期间的声誉事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出现声誉事件,分析师所在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应对和处理,并进行合规审查。
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在“证券研究销售人员”之外,新增“证券投资顾问”参照本规范执行的表述,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使投资顾问的外部评选行为有章可循。
在分析师考核激励方面,本次修订实现了从约束到引导的重要转变,推动行业从重排名向重专业价值回归。
一方面,新规进一步弱化评选结果对激励的影响。
2023版已明确“评选结果不得作为薪酬激励的依据”,如今最新版本则更为明确,进一步提到“部门/团队”的评价属性,强调“评选结果只是作为对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社会评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对相关人员薪酬激励的依据”,避免券商以团队排名为由变相与薪酬挂钩。
另一方面,新规首次要求将分析师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纳入考核体系。
根据《规范》,证券公司应将分析师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行业文化的,给予适当物质或精神激励。
这一调整旨在引导分析师从“追求外部排名”转向“提升专业价值与社会价值”,推动证券研究业务回归“服务投资者、服务资本市场”的本源。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对分析师的评价不再唯排名、唯票数,而是更全面地考察其职业操守和社会价值,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急功近利的行为。”
通过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规范主办方行为、完善分析师考核标准,新规有望进一步推动卖方研究业务真正回归研究能力和专业价值的提升,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随着12月8日反馈截止日期的临近,分析师外部评选市场正迎来新一轮净化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