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日电据浙江证监局网站12月1日消息,浙江证监局对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兴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来源:浙江证监局网站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核查发现该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私募资管产品准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对所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内容不全面,个别基金详情页展示的产品风险等级与银行风险评级实际结果不符,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嘉兴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信息显示,嘉兴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22日,原名嘉兴城市合作银行,是以嘉兴市原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由嘉兴市政府发起成立的全市首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年6月更名为嘉兴市商业银行,2009年12月更名为嘉兴银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