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正式公布《关于征收新中轴海珠片区改造项目(客村花园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明确赤岗西路28号至262号等沿线房屋纳入征收,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签约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规划,作为广州市四大重点功能片区之一,广州新中轴线南段跨越海珠岛中央,从珠江前航道广州塔到珠江后航道南海心沙,总长约6公里。新中轴海珠片区研究范围约21.44平方公里,包括34个项目,改造范围约674公顷,现状总建筑面积1341万平方米。
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此次客村花园东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若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根据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共分摊面积)按 1:1 比例选择在海珠区内原址地段新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该补偿已包含签约奖励),选择的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原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调换面积标准的,超出应安置面积 5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产权人按照 25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 5 平方米以上部分,房屋产权人应就该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超出应安置面积 5 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补偿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单价)支付房款。以上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均由房屋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产权人的原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增大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后对应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结算。
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少于上述规定的调换面积,按照补偿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支付该部分面积的房款给房屋产权人。
安置房的产权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若最终产权证载面积与《房屋补偿协议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之间存在面积差额,房屋产权人需根据本标准的规定按产权证载面积结算差额房价。房屋产权人若无法支付房屋差价款的,应当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若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指导价(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3000 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10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9000 元/平方米。该指导价已包含地价及房屋的基本装修费,如产权人对该标准有异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签订补偿协议。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商业、学校、办公、厂房、仓库等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学校、办公、厂房、仓库)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已包含土地价值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给予 5000 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搬迁时限奖励和补助费怎么发?
搬迁时限奖励包括: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给予搬迁时限奖励;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 3000 元/平方米的搬迁时限奖励;被征收人未能在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期限之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补助费包括: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 9000 元/平方米的弃产补助费。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评估价值的 1%作为购房中介费用补助或参照第四条的房屋补偿标准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弃产补助费总和的 1%作为购房中介费用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方面,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每月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房屋按每月 200 元/平方米或市场评估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办公、厂房、仓库等其他非住宅房屋按每月 50 元/平方米或市场评估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3 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产权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收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之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此外,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如何补偿?
“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等房屋补偿标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征收奖励及搬迁时限奖励的 70%给予补偿。
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征收奖励及搬迁时限奖励的 60%给予补偿。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商业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征收奖励及搬迁时限奖励的 50%给予补偿。
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相应产权性质房屋给予补偿。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