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2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2月25日起,对旗下2只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相应修订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新增 E 类基金代码
1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23470
2 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23490
二、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上述2只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新增E类基金份额,原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上述2只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上述2只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30 日≤T<90 日 0.30%
T≥90 日 0.00%
对于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E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上述2只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 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上述2只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上述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上述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2 月 25 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