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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9-30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3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永续分级的方式运作。其中,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信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B")。
4、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限量公开发售。其中丰信A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8日,丰信B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0日。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上海银行等。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信A上限21亿份,丰信B上限9亿份。
9、丰信A和丰信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信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信A与丰信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分别参与丰信A或丰信B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信A和丰信B的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信A、丰信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1、本基金关于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的相关规定。
对于丰信A,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对于丰信B,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9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变更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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