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二0二0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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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0二0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10 日【2014】26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生效。
本基金自2016年 5月13日至2016年 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管理费率进行调整。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费自 2016 年 6 月 14 日起由 0.27%
年费率下调至 0.14%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将基金名称由“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变更为“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发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1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0二0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10 日【2014】26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生效。
本基金自2016年 5月13日至2016年 6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管理费率进行调整。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即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费自 2016 年 6 月 14 日起由 0.27%
年费率下调至 0.14%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将基金名称由“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变更为“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发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1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原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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