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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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8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 ...... 8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
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 ...... 16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1
七、 基金的基本情况 ...... 22
八、 基金的设立募集 ...... 24
九、 基金的成立 ...... 25
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6
十一、 基金转换 ...... 31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1
十三、 基金的注册登记 ...... 32
十四、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2
十五、 基金的销售 ...... 33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38
十八、 基金资产 ...... 38
十九、 基金资产计价 ...... 39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二十一、 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四、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8
二十五、 违约责任 ...... 50
二十六、 争议的解决 ...... 51
二十七、 基金契约的效力 ...... 51
二十八、 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 51
二十九、 其他事项 ...... 53
一、 前言
(一) 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或“基 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 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利影 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 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3.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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