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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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2
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旗下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 号)、 《 关于金融机构
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 号)、 《 关于
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7〕2 号)、财政部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 《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以及《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2015 年修订)的规定,为便于投资者
充分知悉所投资的产品在税收方面的安排,我公司公告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我公司旗下所管理的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及附加,相应税费将由各产品承担,且不受各产品存续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能会导致相关产品的净值或实际可分配收益降低。此外,投资
者取得的产品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对应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我公司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我公司旗下各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具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义务对
旗下产品进行管理运作,并密切跟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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