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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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23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010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 《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015 0010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元(含申
购费);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元(含申
购
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含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 0.16%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0.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 0.04%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 2)其他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 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 0.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注:上述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
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C 类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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