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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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04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I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I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5】381 号文注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包括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
心,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
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
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通过本公司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7、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III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分别计算。通过本基金
指定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认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2、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其他销售机构)对申
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券报》 上的《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
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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