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1-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信息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首页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三、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