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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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09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4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15年 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在各代销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均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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