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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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已
于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1月13日在上述规定媒介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
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区域发展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区域发展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 7 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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