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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23 07:42:01 股吧网页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23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

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区域发展混合”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区域发展混合以通讯方式召

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2

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6,176,

866.47份。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

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财产列支,费用包含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10000元,合计35000

元。

二、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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