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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1:29:41 股吧网页版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4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5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5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6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7
十二、基金的成立......18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4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24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24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25
十八、基金的投资......25
十九、基金的融资......30
二十、基金资产......31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31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34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36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7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38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2
二十七、业务规则......44
二十八、违约责任......44
二十九、争议处理......44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45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45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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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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