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查看PDF原文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21 年 1 月 22 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交易代码 00227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4 月 13 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257,105.25 份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
投资目标 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
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
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
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
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
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投资策略 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
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
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
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波
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风险收益特征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276 002277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725,492.35 份 1,531,612.90 份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 2020 年 10 月 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C
1.本期已实现收益 -13,744.31 -26,815.04
2.本期利润 -275.58 779.59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0003 0.0004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771,538.99 1,620,293.23
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063 1.058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所述基金业绩指 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38% 0.10% 1.26% 0.05% -0.88% 0.05%
过去六个月 1.14% 0.14% 0.62% 0.07% 0.52% 0.07%
过去一年 3.40% 0.11% 2.98% 0.0……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21 年 1 月 22 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交易代码 00227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4 月 13 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257,105.25 份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
投资目标 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
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
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
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
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
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投资策略 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
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
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
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波
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风险收益特征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276 002277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725,492.35 份 1,531,612.90 份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 2020 年 10 月 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C
1.本期已实现收益 -13,744.31 -26,815.04
2.本期利润 -275.58 779.59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0003 0.0004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771,538.99 1,620,293.23
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1.063 1.058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所述基金业绩指 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38% 0.10% 1.26% 0.05% -0.88% 0.05%
过去六个月 1.14% 0.14% 0.62% 0.07% 0.52% 0.07%
过去一年 3.40% 0.11% 2.98% 0.0……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