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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09:08:40 股吧网页版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联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起,调低国联上海
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托管费率

本公司决定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由 0.30%调低至 0.15%,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 0.10%调低至 0.

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

(一)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1、根据上述内容,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改后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根据上述修订的内容,对《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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