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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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08
关于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宝兴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663 号) 注册募集, 《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正
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
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约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
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 ”
本公司旗下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 沪深
300 指增 ETF, 基金代码: 562070) 已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成立, 并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起,将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实际运作删除权证、中小板的相关内容,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变更为联接基金
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 的上述约定,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
《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进行相应修订和补充。 登记
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由“华宝沪深 300 增强”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 ETF 发起式
联接 A” ,基金代码不变; “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基金简称由“华宝沪深 300 增强 C”变更为“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 ETF 发起式联
接 C”,基金代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
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
二、转型变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调整
1、基金管理费费率由 1.00%/年降低至 0.80%/年。
2、基金托管费费率由 0.15%/年降低至 0.10%/年。
三、 修订后的《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和《华宝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自 2026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
四、重要提示
1、 本次《基金合同》 的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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