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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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3
1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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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 2921 号) 。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
放式。
3、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6 日止(周六、周日部分代销
机构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
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客户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
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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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
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
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或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告仅对“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5 月 3 日《 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上的《 富国产
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和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上的《 富国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网站。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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