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09:12:03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关于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1月24日起,对旗下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1. 本基金将管理费年费率由0.60%调整为0.30%;

2. 本基金将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整为0.05%;

3. 本基金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30%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第一部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分 前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言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法定代表人:杨琳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第十二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
部分 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基金份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额的登 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记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