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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2-16


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0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4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3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财产6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六、风险揭示8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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