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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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25
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费用...... 2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2
十二、信息披露......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3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六、禁止行为...... 40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二十一、其他事项...... 4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方伟
联系电话:0571-8826113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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