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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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18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
基金主代码 00864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1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科技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2 月 2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 年 2 月 2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 A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640 00864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转换转
出)
是 是
注:1.本次仅开放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日常赎回业务,申购、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暂不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2.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30 日 0
N≥2 年 0
(注:N:持有期限;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30 日)。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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