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20年第3号)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24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20 年 06 月 10 日
重要提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14 日《关
于核准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45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后进入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或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五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北京
召开。出席该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未达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的要求,不能满足法定开会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根据《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的情况下,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封闭期届满日后进入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并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自封闭期到期
日次日(即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进入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的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29 日。自 2015 年 7 月 30 日起,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